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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门前被立木桩 两邻居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08-11-3 20:36:09
作者:肖金良
来自:中国法院网
      刘某一觉醒来发现自己家大门前无缘无故被挖了一个大坑,并埋上了三根一人来高缠绕着铁丝网的木桩,这使得刘某一家人无法正常通行。刘某后来得知原来是自己的对门邻居张某所致,但经多次协商均未果,刘某无奈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将缠绕有铁丝网的木桩移走、将大坑填平,恢复道路原状,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经济损失6800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承认自己于2008年4月13日在原告家门前埋了三根木桩,但认为这三根木桩位于自家的宅基地上,木桩以西均应归自家使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家位于被告家东侧。原、被告房屋之间有一条5.2米的过道,原告家大门位于自家宅院西南角,朝向西面。2008年4月13日,被告在原告家门前埋了三根木桩并缠上铁丝网,据现场勘察,木桩及铁丝网形成的障碍宽度约与原告大门等同,位于原告大门西侧1.2米处,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原告因高血压病于2008年8月3日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中心卫生院就诊,花费医疗费10.4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原告家西面已经形成了自然走道,被告在原告大门口埋放木桩并缠上铁丝网,明显影响了原告的出行,木桩及铁丝网理应拆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木桩,恢复道路原状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称由于被告埋放木桩的行为致使其身体健康受到影响,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高血压病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与精神损失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6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将其埋放在原告家大门西侧走道上的木桩拆除并将道路恢复原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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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雁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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