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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理论与立法问题分析 ——“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2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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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7-9 21:24:41 |
作者:李永军 |
来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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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所长 评议人: 高圣平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授 主 持 人:吴春岐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 间:5月16日(周五)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 主持人:尊敬的李老师、高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民商法前沿”论坛非常高兴的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学院李永军教授给我们做一场题为物权法理论与立法中的问题分析的报告。另外,我们也非常高兴的邀请到高圣平老师担任本次讲座的评议人。 大家都知道,李老师在民法总论、合同法、物权法、破产法等领域都有着非常精深的研究,而且有着非常独到的见解。其实去年我们就一直与李老师进行联系,李老师就说对这个问题没有研究的很成熟,今天李老师就把很长时间研究的成果向我们做一个介绍,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李老师开始今天的报告!(掌声) 主讲人:谢谢各位同学,非常高兴接受这个邀请,与大家探讨一下物权法有关的理论问题以及立法当中的一些问题。应当说,我们政法大学的民商经济法学院与人大法学院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一直有着友好的很好的交往,尤其是在学术方面都互相给予支持。所以,我到这里做报告感觉与政法大学没有什么区别。其实去年吴春岐博士就邀请我来与大家做一个交流,当时我感觉对物权法的有些问题考虑的不是很成熟,经过这一段时间的思考,决定今年的五月份与大家做一个交流。但是这里面的问题是不是都搞清楚了,也很难这么讲,至少我觉得,物权法中有一些问题现在已经初露异端。物权法出台之后很多学者都在讲授或者解读物权法,特别是物权法通过之后很多博士、硕士论文都在探讨物权法的许多问题,但是对物权法深层次问题的探讨还不是特别的完整。目前为止,对物权法进行系统检讨的文章我还没有看到。所以,我今天就以这个题目作为一个切入点,与大家一起进行交流,我也希望通过这样的交流对我们彼此都有所启发,因为我的思考也不是很成熟,至少它是存在的一个问题。当然,我对存在的一些问题的见解也不见得是正确的,还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和思考。 第一个问题,关于物权法中关于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问题的反映 在我们国家,到底承认不承认物权行为以及无因性?在理论上是存在很大争议的。有着比较明显的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坚决反对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另一种观点是支持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的。 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我们的物权法中有没有物权行为独立性及其无因性的体现。或者更深层次的一个问题就是说,德国法是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及其无因性的。当我们接受了德国法这样一个制度之后,这个问题是不是能够避免?我们物权法中的立法技术是不是真正在这样一个问题进行了比较好的回避,是不是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自己的看法认为,当我们的法律承认了三个概念之后,这个问题就难以避免,那三个概念呢?第一个概念是就是法律行为;第二个概念是债权;第三个概念就是物权。也就是说,当我们承认了法律行为这样一个概念,承认了物权、债权二分,这样一个问题上一个必然的逻辑推进,还是说通过价值判断去避免这样一个逻辑推断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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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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