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下放”限外审批权
不动产登记有误法院不予认可
居民撰文质疑业委会成员工作
口头协议买房未果 购房者索
房屋售出留户口 构成违约应
论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
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小产权房
从《物权法》看物权登记制度
物权法理论与立法问题分析 
土地利用制度的法经济学思考
房地产公司未兑现预期收益率
使用公积金购房应避免三个误
新疆解除集资建房禁令
北京拟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房企应摆脱对银行的单一融资
不满服务拒交物业费成被告 
邻居加高房屋引纠纷 住户要
房屋承租人无转租权转租合同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探析 
物权行为: 传说中的不死鸟
地震后楼宇按揭贷款法律风险
帮好友解困典当自家房屋 遭
五业主质疑物业合同状告小区
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的成就与不足
 
 
首页>实务聚焦>土地前期>正文
商务部“下放”限外审批权
发布时间:2008-7-15 17:57:06
作者:宋俊洁
来自:中国房地产报
      商务部“下放”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权限的消息终于尘埃落定。根据记者日前获取的这份《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资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商务部将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并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及核对。

      《通知》规定,商务部会定期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进行抽查,而同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现两次违规的,一旦限期未改,便会遭遇收回授权。

      《通知》同时规定,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进行核对。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相关需要审批事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并将原需报商务部备案的材料送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对。省级商务部门核定符合规定的,将交由商务部依法予以备案。

      《通知》还强调,商务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进行抽查,经抽查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由外汇管理部门取消公司外汇登记,并取消其外汇统计。同一地方主管部门两次出现违规的,商务部将在商务系统内通报批评,限期未改,收回权限。

      对外商投资内地房地产的监管,早在去年5月23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其中便规定外商直接投资内地房地产需要遵循备案原则。

      一位外资投资基金人士指出,虽然备案制度没有强制性要求不批准,但是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备案批准时间往往很长,取得备案批准比较难。制度执行一年以后,已经使很多外资基金放弃了投资中国房地产的打算。

      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通知》将备案权限的下放,并不代表放松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限制,反而增加了审核部门的数量,进而使得审核标准更加严厉。“从内容来看,商务部下放备案权限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变化,主要权限仍然掌控在手中,实际上不会有太大改变。”
版权声明:本站为非盈利型网站,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或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取得联系。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王雁苗
点击次数:
 
 
Copyright©2006 -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汇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07005006号
论坛地址:中国上海市武夷路418弄1号武定大厦6E  邮编(P.C):200050
电话(Tel):8621-62404501  传真(Fax):8621-6240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