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个不健全的立法体系相伴的,乃是不合规律的法律原则”[1](p.1) ——摘自:萨维尼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首先对本文讨论的问题与使用的术语的语境做一简单说明: 本文仅涉及个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其特有的名称是“私房”。至于国家和其他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其特有的名称是“公房”,从所有权人身份的角度而言,公房与私房是两个对应的用语,由于公房所有权人的法人或者团体的性质,导致公房的实际使用人只能是自然人。当然,自然人通常是作为承租人使用公房。鉴于目前我国对公房依然采取着计划经济时期确立的福利政策,使得公房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与自然人所有的房屋有着比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文不将公房作为研究的对象。 序 初入二十一世纪的我国,几乎任何一个稍微有一点经济发展实力的城市,均以进行旧城改造为重要任务之一。即使是在一个中等城市,这一变化速度也是惊人的。根据资料,2002年的无锡,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全面完成,建成了太湖大道、太湖广场、火车站广场等一批标志性工程和重点道路,城市建设投入总额突破100亿元。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成功招标拍卖出让土地254万平方米,出让金总额41亿元。2003年,将更大力度推进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发展水平。[2] 我们以2003年3月15日至25日的为一个观察期,分别扫描一下我国的西南地区、华东地区和华北地区: 3月19日,我国位居西南的大省四川省,省政府负责人在《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上,强调此次立法听证会应当放在省委、省政府提出加速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加快城镇化建设战略这一大背景下进行[3]。 3月24日,在华东地区的重镇南京市,市房产局拆迁办公室通过媒介宣布,南京市城区近期有六大项目即将动迁。拆迁的项目包括:补偿用地项目、道路工程、赛虹桥交通枢纽工程、移动通信枢纽工程、鼓楼广场西北地块景观改造、办公楼南侧广场项目[4]。 同日,华北地区中央直辖市天津的报纸刊载消息:月牙河、四化河、北塘排水河进行改造。三河改造主要包括截污、清淤、护砌、道路修建、桥梁改建、园林景观市容整改、管线切改和照明等项工程。会改善三河周围的生活环境,美化城市景观,许多房地产开发商看中了三河的两岸有很多厂区与平房,认为此地土地开发的潜力极大。因此,在三河周边的合适地点及时地选购一套商品房或者二手房肯定是消费者明智的决策。 实际上,此种情形在我们的视野中比比皆是,用“如火如荼”来形容我国目前城市改造活动一点也不过分。 与此同时,我国各城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立法也纷纷作出修改。本文作者搜集了全国1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它们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云南、甘肃、浙江、福建、河南)、21个大中城市(它们是:太原、西安、徐州、杭州、合肥、邯郸、洛阳、呼和浩特、广州、长春、无锡、长沙、海口、宁波、苏州、贵阳、青岛、深圳、扬州、济南、淄博)有关房屋拆迁的立法。通过对这些立法的仔细分析,颇有一定感触,故撰写此文阐述个人之见,以实现抛砖引玉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