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物权法》视角下的业主委员
典当房产借款九万 借款人拒
未经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是否
房东缔约有过失致房客所租房
承租违章建筑引纠纷 合同虽
住宅与城乡建设部强化行业监
分期首付:第二套房贷的新“
清华大学教授秦晖建议深圳率
集体所有土地诸物权形态剖析
中国式“次贷”隐忧
虚拟产权式商铺的业主是否享
约定招标而未招标的施工合同
不接收房屋反告逾期交房 业
开发商主动申请当被告 顺驰
房屋买卖合同法院怎样认定有
农房转让后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复旦研究报告炮轰开发商“暴
本案从合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城市化背景下土地产权的实施
城市化背景下土地产权的实施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问题
南京部分银行酝酿把“先卖再
 
 
首页>理论探索>小产权专题>正文
论“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兼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分权能的完善
发布时间:2008-4-22 19:27:37
作者:吴克孟
来自:国联民商法网刊
      一、引言:“小产权房”案件
 
      近来,通州宋庄“画家村”案将农村的小产权房问题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该案中,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购房买卖合同无效,画家李玉兰必须在90天内腾房。对此,各方态度不一,有拍手称快者,如一些大房地产商,他们认为小产权房破坏了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体系;也有鸣不平者,一些人质疑,小产权房于农民、于集体、于城镇中低收入者等各方均有利,为何要禁止?
 
      当然,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在当前的政策法规体系下,小产权房是很难有合法依据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4年11月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也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不过,从“画家村案”出发,有观点认为: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及国务院的决定不是行政法规,只是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不明文规定禁止买卖宅基地上的私有房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在出卖房屋时,同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笔者认为,这种理由是不充分的,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不能必然得出法律不禁止农民在出卖、出租房屋的同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组成,但法律规范中假定的却并不必然是法律允许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怎么也不会得出法律不禁止抢劫的结论。在《土地管理法》的该项规定中,农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是该条法律规范的假定,其前提是农民在交易中转让了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没有转让就没有“再申请”的必要),“不予批准”是法律后果,但实际上,农民出卖、出租房屋同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可能并不是法律允许的。
 
      总之,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小产权房是法律禁止的,或者至少可以说不是法律允许的,这也正是将其“合法化”的前提。
 
      二、“小产权房”尴尬境地的根源——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分权能缺失
 
      “小产权房”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一种说法。“小产权房”是指在未经过行政征收程序而国有化的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并用于市场销售的房屋。而“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其只有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正规产权证明,因此,小产权其实并没有真正的产权。如前所述,小产权房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是不合法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小产权房的实际运作效果却给各方都带来了一定的实惠,可以说是合理的。那么,究竟是什么造成了这种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局面呢?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名不副实。
 
      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具体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相应的确立了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两种所有权。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从法律层面上讲,国家和农村集体作为我国土地的两个所有权主体,地位无疑应该是平等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却表现得捉襟见肘,在多个方面体现出名不副实的状况。单就小产权房问题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中体现出的问题是所有权处分权能缺失。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6  

版权声明:本站为非盈利型网站,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或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取得联系。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欧家路
点击次数:
 
 
Copyright©2006 -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汇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07005006号
论坛地址:中国上海市武夷路418弄1号武定大厦6E  邮编(P.C):200050
电话(Tel):8621-62404501  传真(Fax):8621-6240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