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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之现状、成因与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08-4-22 19:33:19
作者:张志坡
来自:国联民商法网刊

 
      在类型化的过程中,需贯彻一项原则,那就是尽量降低社会成本,尽量使之合法化。毕竟,严格说来,违法并不始自购买的那一刻,而是开发建设的那一刻就开始了,如果确认为违法,并让购买者承受所有的损失,确实有失公平,而“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因此,应尽量使小产权房的问题处理的公平合理,将风险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分摊。只有如此,方能改善民生,特别是“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众的生活困难”。 
 
      1、对于已开发而未建的小产权房雏形
 
      这种情形由于尚未产生大的成本,还没有形成开始建设,因此是最容易处理的,这种情形直接确认为违法,要求停工停建,恢复土地的本来用途。我国的相关文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达了此种看法。
 
      2、对于已建未售的小产权房
 
      (1)房屋质量未达到居住安全要求
 
      如果房屋存在严重瑕疵,有危及人身安全之虞的,确认为违法,直接拆除,以防止更多的损失发生,防患于未然。
 
      (2)房屋质量达到居住安全要求
 
      A、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的:此种情形可以由国家对这片土地进行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继续进行房屋建设,建成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使用,以弥补这类房屋供应的不足,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购房要求。建成的房屋性质为合法房屋,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相关权属证书。
 
      B、虽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的,但依其地理位置、房屋构造尚可以容忍的,此种情形可以由国家对这片土地进行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继续进行房屋建设,建成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使用,以弥补这类房屋供应的不足,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购房要求。建成的房屋性质为合法房屋,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相关权属证书。
 
      C、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的,而且依其情形不能容忍其存在的,确认为违法建筑物,拆毁之。
 
      3、对于已建已售的小产权房
 
      对于已建已售的小产权房,则需要考虑中低收入阶层的生存利益,以民生为重。毕竟,“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其实,中低收入阶层购买小产权房,本身也是出于无奈。谁不渴望在市中心有栋房子,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联系方便,只是因为房价居高不下而迫不得已才选择小产权房。对于这些已经存在房主的小产权房,尽量予以合法化是一种妥当的选择。对于这种已建已售的小产权房,也应当考虑房屋的质量安全问题。
 
      (1)房屋质量未达到居住安全要求
 
      如果房屋存在严重瑕疵,有危及人身安全之虞的,确认为违法,责令拆除,以防止更多的损失发生,防患于未然。由相关部门公示其危房属性,督促人们撤离该小产权房。
 
      (2)房屋质量达到居住安全要求
 
      A、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的:此种情形由国家对这片土地进行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确认该类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相关权属证书。但需要购房者属于中低收入阶层。房主不属于中低收入阶层的,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价格转让给中低收入阶层的买者。
 
      B、虽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的,但依其地理位置、房屋构造尚可以容忍的,由国家对这片土地进行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确认该类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相关权属证书。但需要购房者属于中低收入阶层。房主不属于中低收入阶层的,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价格转让给中低收入阶层的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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