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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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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3-30 17:48:41 |
作者:梁慧星 |
来自:中国法学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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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物权法 (一)物权法是规定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 民法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 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称为所有权。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称为用益物权。企业向银行借款,用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担保,银行占有、处分属于该企业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 (二)物权法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条件 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两个财产所有权人相互交换其财产所有权。从市场参加者来说,其参加市场交易的前提,是有财产所有权;参加市场交易的结果,也是获得财产所有权。可见,所有权制度对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不亚于作为市场交易规则的合同制度,完善的所有权制度和完善的合同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 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两类财产的使用关系最为重要。一类是资金使用关系,一类是土地使用关系。两类财产使用关系的特点,都是财产所有权人自己不使用财产,而是交由非所有权人使用,即所谓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资金的这种使用关系,是由担保物权制度予以保障的;土地的这种使用关系,是由用益物权制度予以实现的。如果没有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就像没有合同制度和所有权制度一样,就不可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我们可以说,规定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的物权法,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基础条件。 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上都有物权法编,都规定了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凡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上都没有物权法编,都不承认物权概念,都没有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仅规定所有权制度且非常简单。这是因为,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运用行政手段组织经济,资金和土地的使用关系都采取无偿的划拨方式,作为资金所有者的国家将资金交给国有企业无偿使用,不发生融资担保问题,因而不需要担保物权制度;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将国有土地划拨给国有企业无偿使用,农村土地则由作为所有者的集体自己使用,不发生所有与使用的分离,不采取设立用益物权的方式,因而不需要用益物权制度。 (三)制定物权法是改革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几次起草民法典。第一次是1954年开始,至1956年12月。因此后开展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而中断。第二次是1962年开始,至1964年7月。因1964年开始的"四清运动"而中断。这两次起草的民法典草案,都未规定物权法编,未采用物权概念,是由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所决定的。 第三次起草民法典是从1979年11月至1982年5月。至1982年,立法机关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各种经济关系处在变动中,决定暂停民法典起草,转而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至1985年,已先后颁布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单行法。鉴于民事立法中若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应由单行法分别规定,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1986年的起草民法通则时,关于是否采用物权概念发生分歧,至民法通则未采用物权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代替。现在看来,第三次起草的民法草案(一至四稿)之所以没有规定物权法编,甚至1986年的民法通则也仍然不采用物权概念,是因为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尚未确定,还没有对资金和土地的无偿划拨制度进行改革,还没有认识到采用担保物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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