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司法适
从撤退开始
从政府规制角度看小产权房
按揭与让与担保之比较
最高法院把物权类纠纷列为一
论地役权的概念与特性
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土地调查条例
专有与共有:《物权法》的建
简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不宜规定征收、征用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一方当事人抗辩
区分所有权人不能擅自行使共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几个值
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民法的回顾与展望
华尔街日报:中国房地产市场
美国媒体:中国房地产开始降
业内人士总结:5种人最容易被
银监会弹压地产信贷 房贷的
房贷罚息利率也要上涨 新客
选择房贷产品要辎铢必较 合
 
 
首页>名人名篇>正文
“孤岛”与“大地”:杨家坪拆迁案的法学透视
发布时间:2007-4-16 11:16:16
作者:刘云生
来自:刘云生法学网
      4月2日,和解协议达成,杨武撤离“孤岛”,发生于重庆,波及全国,甚至吸引国外眼球的“钉子户”事件落下帷幕。
      从法学维面透视,一桩本应再普通不过的拆迁案之所以演化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事件,诱因是等方面的,其间,私权与公益之间的博弈固然是其重要因素,但该一事件更深层次凸显的则是民众对于法律认知出现的偏差。
      杨家坪拆迁案,其核心或焦点集中体现在“私权”与“公益”孰轻孰重的价值判断上。有两大诱因导致该一事件被无限放大:其一,在现行立法、司法体制下,社会转型过程中城市化建设的迅猛发展一般是以牺牲弱势群体利益为代价,导致民间积怨丛生,而杨武通过国旗、宪法、拳头意图获得平等、捍卫权利的举措经媒体传播,不仅赢得了一定程度的民意支持,成为发泄积怨的突破口,其本人也成为被赋予肩负社会正义使命的道德“英雄”或 “硬汉”;其二,《物权法》的颁布成为私权与公益博弈的介质,而杨武的行为则成为检视《物权法》立法价值与效能的现实平台。
      应该说,《物权法》赋予的公私权利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是经过人格抽象后的平等,是在解决物有所属、物有所归、物尽其用前提下赋予所有市场主体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与参与市场竞争的机遇。《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又反向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上述规定,共和国建立以来几十年的“公”、“私”之争可谓尘埃落定,而在市场行为中所有主体的立法平等不仅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为中国未来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就该一层面而言,杨武及其家人奋起维权,不仅是对其现实利益与权利的事实维护,也获得了《物权法》的法律支撑。
      但另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是,《物权法》中的平等是一种立法平等或机会平等,并不意味着公私利益的完全对等。
      《物权法》集中体现的是对中国现行经济体制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充分认知与立法建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即表现为秉持宪法基本原则,于立法宗旨条目中表明物权法之首要功能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第3条则界定基本经济制度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对“公”、“私”利益的社会性、制度性衡平埋下伏笔,同时也对中国现行改革发展模式提供有效保护。
      换言之,《物权法》并非毫无原则或不讲条件的单向保护私人所有权。如果要在现行《物权法》体系下对“私权”与“公益”作一个比喻的话, “私权”可能成为“孤岛”,而“公益”则是“大地”。
      杨武走下“孤岛”,融入“大地”,而连接两者的是“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从该一意义上讲,重庆“钉子户”事件无疑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物权法》的绝佳注释。
版权声明:本站为非盈利型网站,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或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取得联系。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欧家路
点击次数:
 
 
Copyright©2006 -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汇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07005006号
论坛地址:中国上海市武夷路418弄1号武定大厦6E  邮编(P.C):200050
电话(Tel):8621-62404501  传真(Fax):8621-6240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