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三版),2004年自版,第507页;《德国民法典》第951条明确规定,发生添附时,丧失权利的人“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947条第1款、第948条;《日本民法典》第244条、第245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12条第1款、第813条。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951条、《日本民法典》第248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16条。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946条、《日本民法典》第242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11条。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947条第2款、《日本民法典》第24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12条第2款。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948条、《日本民法典》第245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13条。 参见《德国民法典》规定加工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权,但加工的价值显著小于材料的价值的除外(第950条);《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材料所有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权,但加工的价值显著超过材料的价值的除外(《日本民法典》第246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14条)。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三版),2004年自版,第516页、第530页。 参见王泽鉴:《添附与不当得利》,《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三版),2004年自版,第538~541页;[日]我妻荣、有泉亨:《事务管理•不当利得•不法行为》,清水诚补订,日本评论社1998年版,第70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6页。 王泽鉴:《添附与不当得利》,《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日]我妻荣、有泉亨:《事务管理•不当利得•不法行为》,清水诚补订,日本评论社1998年版,第57页;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册),1999年自版,第181页。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三版),2004年自版,第538~539页。 参见[日]我妻荣、有泉亨:《事务管理•不当利得•不法行为》,清水诚补订,日本评论社1998年版,第54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王泽鉴:《添附与不当得利》,《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日]我妻荣、有泉亨:《事务管理•不当利得•不法行为》,清水诚补订,日本评论社1998年版,第70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在实践中,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长短是确定其抵押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借款人能够获得银行贷款金额多少的因素。 《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的根本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变动被完全排除在民事流转范围之外,土地所有权只能按照行政程序变动,而不能依民事程序变动。 依据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客体应为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设立物权,由此可以推导出存在于一物上的物权,其效力及于物的全部,而非物的部分。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时,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所谓“该动产的价款”应指其全部价款。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三版),2004年自版,第538页。 在加工的情形,因加工行为是由加工人实施,材料权利人并无可能实施任何行为,因此仅有加工人的善意或恶意问题,而无材料所有人的善意或恶意问题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