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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回顾与展望
发布时间:2008-1-25 10:16:58
作者:江平
来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在这一意义上我觉得,从民法的发展来说,是从严格的形式主义、严格的结构主义,到逐渐地放松。我刚才讲了,俄罗斯的民法典完全是继承德国的,但也不一样了。我始终没有反对《德国民法典》的意思,我仍然尊重这部法典。我认为,《德国民法典》在体系和结构方面是成就最高的。但是《德国民法典》更多地是形而上的,更多的是抽象的一些理论体系。英美法更多地讲形而下(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它是从实际判例里面拿出来的。在某个判例,做了一个statement,然后就作为一个规则,逐渐成熟。当然也有它不好的东西,但是应该看到它好的更重实际的一面,更接近生活的一面,更符合生活的脉搏的一面。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不管怎么说,要发展。我刚才讲过,两年前在神户参加“民法的动态研究”这个会议的时候,京都的北川善太郎教授说的话,让我大吃一惊。他说他刚刚去昆明参加了中国民法典编纂的一个讨论,对于民法的体系有一个看法:过去民法的体系,中间一个总则,旁边是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未来的民法典,中间是总则,然后是知识产权、人格权、所有权及其利用、合同、侵权,就连担保他都单独列出来了,他把这些都分出来了,当然还有婚姻继承了。他甚至说,没有必要非要把担保看作是物权或者是别的什么,从它的功能来说就是担保债权而已。现在俄罗斯的民法典里面,就把所有的担保都放在债的一编里面去了,看作是债的担保的形式。这也很有意思啊! 俄罗斯在把原来苏联的一些东西瓦解了以后,也是大量地靠近西方的尤其是《德国民法典》的东西,但是在有一些方面仍然不同于《德国民法典》,而是植根于社会的实际。虽然前苏联瓦解了,但它不能够不承认它继受的那段历史。如果法律已经被人们所接受,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东西,那么过去历史形成的东西就是事实,不能够不考虑。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我认为我们应该从严格的形式主义和结构主义中摆脱出来,吸收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各个社会里面优秀的东西,使得我们将来的民法的发展多元化。多元主义、多元化,是必然的趋势,民法的发展不会只是遵从一个典型的模式。我就讲到这儿,下面我想听听苏永钦教授的意见。
 
      米健教授(主持人) :
 
      江老师时间把握得非常好! 我简单先说两句。刚才江老师讲了五个方面的问题。我的感觉是,如果立法者不仅是听,而且照着江老师的意见去做的话,我们立法上的很多难题恐怕早就解决了。问题是现在的立法者比以前学得聪明:以前是不听,现在的进步是听,但是照不照办那是另一回事了。江老师刚才讲的五个问题,实际上都是非常重大的,是跟我国民事立法紧密相关的问题。第一个,市民社会的问题,是讨论得比较久的一个问题,是一个思想基础问题,是一个理念的问题,大家有不同的看法。我还是第一次听江老师出来正面阐释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以前也和江老师探讨过这个问题。很多人也对这个问题发表了比较多的看法;我相对来说是比较保守的,也谈过对这个问题的看法。第二个问题我觉得谈的是体系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我觉得江老师谈得稍微多一点,我听了比较高兴。我觉得江老师的立场是:尽管江老师不反对现在民法典编纂的结构,但是从我今天的理解来讲,江老师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问题是持谨慎态度的。我觉得江老师今天讲得非常清楚。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学界实际上展开过激烈的讨论。第四个问题是公私权的冲突。江老师主要是从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对私权的侵犯这个角度,讲了我们民事立法对私权保护的局限,指出现代民法发展的规律,以及私权保护发展的规律和倾向。第五个问题江老师概括得非常清楚、非常简要。一个是要式和要因,讲了形式主义;另一个是结构主义。这两点虽然江老师讲得并不多,但是非常有启发意义,我自己是非常有收获的。现在有请苏教授对江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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