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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回顾与展望
发布时间:2008-1-25 10:16:58
作者:江平
来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如果说民法本身是市民社会的法,那么我们显然就要对市民社会有一个回顾。从历史发展来看,可以说市民社会经过了三个时期,即市民社会的启蒙时期、发展时期和发达时期。当然近现代市民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新的变化。首先从罗马社会来看,对罗马社会里面究竟存在不存在市民社会,或者说市民社会在罗马法里面的体现究竟是什么,一直有人质疑。确实,罗马法里面“市民法”这个词就来源自社会。Jus civile这个词本身的意思,应该指包含了一个自由民的平等社会。我始终把市民社会定义为自由民的平等社会。大家知道罗马法里面有三种权利(当然米健教授是这方面的专家了) ,即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或叫家父权) 。自由权,那是不平等的,因为罗马国家里面有自由民,也有奴隶;但是罗马法上作为市民享有的市民权(也叫公民社会公民权)可是平等的。只要拥有罗马国籍,作为罗马人,应该是平等地享有这样一个地位。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从罗马国家本身来讲,存在着一个平等人的自由社会。而这个平等人的自由社会的存在,是由于在罗马国家确实存在着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我们过去一直在怀疑:为什么奴隶制的国家能产生罗马法,而到了奴隶制以后的封建国家,中世纪的时候却没有一部很好的民法或者类似民法的发展。其中很重要的原因,现在看来是因为在罗马国家存在很发达的商品经济;而这个商品经济是由一个平等的社会里面的自由民组成的,虽然它是奴隶社会,是一个表现为在自由权上很不平等的社会。当然罗马国家的这种商品经济一方面靠着战争在推动,通过军事力量来扩张,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它自身内在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层次,其程度是很高的。在这个意义上我说,罗马的市民法已经奠定了市民社会的最基础的东西,已经包含了市民社会法律的最具有内在性的因素:这就是确立了一个平等人之间的自由的社会,没有国家干预,国家几乎不在这个领域里面做什么。
 
      资产阶级革命之前的这一段时间,在欧洲出现了真正的市民社会。拿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我想这个市民社会起源于城市里面的自由民,而城市的自由民就是由商人阶层所组成的新兴的资产阶级。这和封建社会里面的农民不一样,农民是依附在土地上,而商人是自治自律的阶层,商人对于国王,只有纳税、纳贡这样一个义务。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我们通常说是在16世纪、17世纪这样一个时候,在欧洲国家,特别是在一些开放的城市、汉堡、不来梅、威尼斯等,确确实实形成了一些这样的市民的社会。它是完全由平等的人组成的、在商人之间的、没有土地依附关系的一个自由民的社会。我们应该看到,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民法才得到了孕育和发展;或者说,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了法国民法典,乃至于后来出现其他民事法律方面的一些发展和进步。我们可以看到,近现代国家的市民社会,完全可以用自由的市场经济来概括。在这种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国家是不参与的,它只起着一个保护人的角色,并不干预市场经济里面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从现代自由经济发展开始,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关于市场的自由经济学说,都体现了市民社会这样一个特点。
 
      但是在19世纪的时候显然发生了一些变化,尤其是到20世纪。从这些变化,我们看到了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在西方国家发生经济危机之后,尤其是1933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之后,国家从自由主义进入干涉主义或说干预主义了。比如说凯恩斯主义的确立和发展。今天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即使是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像美国,也已经不能再回复到古典的自由主义时代了。现在的“新自由主义学派”,其所谓“新自由主义”也不是绝对自由,不是古典自由,在这种自由主义里面仍然加进了一些国家干预的色彩。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举两个例子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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