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10年以前吧,美国有一个教授到我们研究生院作报告,我们有个教授就问他这么个问题:美国在所有权这一点上是不是还坚持所有权绝对自由? 我记得那位美国教授说得很好。他说,如果在四五十年前,一个美国人在曼哈顿、在downtown (城区)买一块土地,要盖房子,不管要盖50层还是100层,还是他要盖一个破房子,很破破烂烂的,如果市政府以公共利益或者以别的什么原因不让他盖,引起这样一个诉讼告到美国法院的话,那么这个人绝对是胜诉。我在纽约downtown这么好的地方买了土地,结果你不让我盖房子,那怎么行啊? 但是事情如果到了今天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市政府可以以任何的理由,比如城市的规划啊,绿化啊,或者别的原因而不让你盖。今天如果同样的情况在美国,这样的一个诉讼,个人要败诉的。 前两天吴敬琏教授跟我合办的洪范法律和经济研究所让我做一个演讲的时候,方流芳教授参加了,他在上面举了美国奥康纳( Sandra Day O’Connor)大法官对一个案子的评述。(指美国的“凯洛诉新伦敦市案”,涉及土地使用拆迁。原告是被征地的居民代表凯洛,被告则为康涅狄格州新伦敦市市政当局。2005年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做出的判决裁定,“该市对于被征地的规划部署合乎‘公共使用’,且在‘第五条修正案’条款的含义之内”。按照上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只要开发属于“公共使用”范畴,地方市政当局便有权强行征收私有土地用于商业开发。此案重新引发了关于“第五条修正案”如何解释的讨论。案件材料见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Connecticut, 125 S. Ct. 2655, 162 L. Ed. 2d 439(2005) ——编者注)我专门把这个案子材料调来了,大概是这么个情况:在美国康涅狄格州(Connecti2cut)有一个小城市,叫New London (新伦敦) 。这个城市过去经济一直不太好,很多人失业,经济发展不起来。美国现在一家很大的制药公司——辉瑞制药公司( Pfizer) ,要在那儿建造制药厂,需要把一直在那儿居住的居民的一些房子征用。按照传统美国理念,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有很明确的界定,怎么能够以制药厂的利益作为社会公共利益呢? 那制药厂的利益完全是私人利益,完全是商业利益,不能够叫做社会公共利益啊。可是这个案子在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征用并无违法。后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虽然奥康纳大法官、兰奎斯特大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联邦最高法院还是以5∶4判决维护了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我看就是这么一个理由:该药厂可以增加一千个就业,可以使这个小镇的税收大大增加,可以使这个小镇的人得到更多生意。在这个意义上,私人的利益就需要服从于这个公共的利益,该要迁就要迁,该要征用就要征用。 我想,通过我举这两个例子,一个是美国教授的讲话,一个是最近听到的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连最崇尚自由主义的国家美国,现在看来,都可以对社会公共利益做出新的解释,都可以以这种社会公共利益限制个人的利益。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今天已经没有像市民社会发展到最高峰时代的那种自由社会了。现在的市民社会具有两个特征:第一个,是社会利益高于私人利益,这从德国民法理论中的社会利益学说,乃至于当今美国法律里面都可以看到相应的内容;第二个,就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要进行必要的干预。我想这两个特征对于我国当代经济发展很重要。一个是社会利益还是要被视为高于个人利益。虽然私人利益是基础,私人利益绝对要加以保护,私人利益绝对不能够随便被侵犯,但是同时又存在一个标准,就是当社会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私人利益仍然要服从社会利益。第二个,经济生活是自由经济,是由市场经济规律自己来调节的,但是当发生市场经济规律这只无形的手不能够解决的某些问题的时候,国家这只有形的手就要进行必要的干预。争论在于干预的度究竟是多大,谁也没有否认国家要进行某些必要的干预。这就引起了在民法所有权的观念里面,在合同的观念里面,甚至在侵权行为的一些概念里面的一些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