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我认为很重要的剥离,是劳动法从民法中的剥离。这是第二次大剥离。我们知道,罗马法里面雇佣合同等等还都是民法的范畴,是绝对的民法范畴。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的问题、雇佣的问题,而劳动力也可以买卖,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劳动合同放在某一类的民事合同里面。但是今天,不仅原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现在的俄罗斯仍然是把劳动法典单独出来,而且我国现在也没有把劳动法看成民法。《劳动合同法》草案很快就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了。(《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请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编者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民法范畴;包括西方国家也逐渐把劳动法单独放在一起。我也看了看台湾的《六法全书》,劳动法也是单独在行政管理法里面,列劳动目,而没有放在民法里面。但是劳动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啊,也是市民社会里面基本的东西啊,劳动关系里面很多也是由当事人自由意志来决定的啊,但是现在劳动关系里面有越来越多国家强制的因素,像最高的工作日时,最低的工作报酬等等。我想这点大家看得很清楚,劳动法已经剥离出来了。 第三个剥离,大家可以看到是知识产权法的剥离。虽然我们仍然可以说,知识产权法还是在大民法里面,甚至我们《民法通则》里面仍然规定了知识产权,但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是单行的法,并没有放在民法典里面。虽然这次俄罗斯新民法典说要把知识产权法纳进去,但这个工作也还没做出来。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法里面有一部分确确实实和我们传统民法的内容是不太一样的,那就是知识产权的一些权利是特许的权利,是许可的权利。除了著作权不是这样,专利权是要经过申请或是要经过批准的,商标专用权更是这样。我们一般的民事权利(当然除了债权)属于绝对权,而绝对权一般是不会既有时间的限制,又要经过国家行政程序的许可的,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里面恰恰相当一部分是要经由行政程序。商标和专利申请的程序、审查的程序、批准的程序、复核的程序都是行政方面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法从民法中分出去了,也是合情合理的。 第四个剥离,从现在来看,我认为是竞争法也应该从民法里面分出去。关于竞争法的问题我认为需要很好地来思考。因为从传统概念来说,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是一个市民社会的问题,是一个商法里面的问题,或者说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属于私法的范畴,私权的范畴。但是应该考虑,竞争法里面所涉及的私权发生冲突的时候,特别是私权已经影响了竞争的秩序、市场的秩序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如果大家有兴趣翻一翻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律小全书》——这算是比较权威地编纂了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的工具书吧,我们可以看到它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放在民法的范围内。在台湾,好像《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放在民法里面。如果从大类来划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民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范畴,是社会法的范畴,还是其他哪个法的范畴呢? 究竟怎样来看这个问题呢? 我觉得竞争法是典型的国家用强制力来干预市场竞争关系的一个法律。本来竞争完全可以自由的,两个公司合并谁管得着啊? 但现在,两个公司合并构成垄断的话,国家就要干预,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两个主体之间竞争的关系,但它又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限制或者禁止某些竞争的。将来我们《反垄断法》出台后又放哪儿啊?难道再把《反垄断法》放在民法里面吗? 还是把《反垄断法》放在别的一个什么部门里面?《反倾销法》放在哪儿呢? 难道我们也把《反倾销法》按部门来划分归到对外贸易管理法里面吗? 我们应该明确地把竞争法这样一些范畴的法律作为一类法律对待,我们可以看到这类法律在逐渐脱离民法,形成它自己的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