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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回顾与展望
发布时间:2008-1-25 10:16:58
作者:江平
来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过去我在苏联学习的时候,注意到它把三个法从民法里面分出来了,那是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的事儿了。第一个是把《土地法典》分出来了,第二个是把《劳动法典》分出来了,第三个是把《家庭婚姻监护法典》分出来了。你可能会说这已经过时了。可是我最近又打电话问了黄道秀教授,我说你翻译了《俄罗斯民法典》,除了《苏俄民法典》里面包含的传统债权、物权这几个部分以外,他们的婚姻法、土地法、劳动法是不是还是单独法典。我得到的回答说这三个法典还是单独的,现在俄罗斯仍然有单独的《土地法典》、《劳动法典》和《家庭婚姻监护法典》。没有把婚姻家庭关系纳入到民法典,这也可以说是某种技术问题。我现在并不认为应该把亲属关系、家庭婚姻关系从民法里面拿出去,这是市民社会里面两个基本的东西。我认为市民社会里面最基本的是物质生活关系,而市民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无非是两种:一种是人为了自己生存而发生的生活关系,是生产、交易、分配这样的关系;一种是人为了自己的种族能够延续而发生的生活关系,要结婚、要生子、要有家庭、要有继承。市民社会的根本就在于这两种物质生活关系。一种是为了自身生存,这就要有经济需求;一种是为了自己种族的延续,这就需要家庭、婚姻、继承。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市民社会是不要任何人或国家来干预的。我生几个孩子,我采取什么结婚方式,是国家不应干预的。
 
      确确实实,在整个民法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些部门是在不断地膨胀,又在不断地分解,更在像蝉一样不断地脱壳,来避免民法本身过分庞杂、过分杂乱、过分变成没有科学内在的东西。我觉得这是我们应该看到的。可以预见,未来有些东西可能还会脱离。
 
      我随便举一个例子——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绝对是民法的范畴,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现在有一些侵权行为规则完全是国家强制的,连金额是多少都是国家强制的,它又有多少民法的特征在内呢? 有一次,一个国外的大公司要把一些很重要的核设施卖给我们国家,想知道如果核设施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害,应该适用什么法律,让我拿出意见。我找了一个学生,他在原来的核工业部、现在的核工业总公司里面的法规处工作。他说他这个处,专门就搞这个立法。一看里面写得很清楚。因为有很大风险,所以哪些由国家来承担,在多大范围内来承担,国家规定得很明确。像这样的赔偿,在多大意义上讲是一个民事赔偿呢? 民事赔偿有很多特点,有没有过错、赔偿额的大小、赔偿的原则等等很多都是不确定的东西。但是这种赔偿没有,只要造成客观责任,它的赔偿就是这么一个范围。航空事故赔偿也是很典型的。原来按照国际航空运输的有关法律规则,一个人是十万个特别提款权,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金融计划和运作处提供的资料, 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最初是为了支持布雷顿森林体系而创设,后称为“特别提款权”。最初每特别提款权单位被定义为0. 888671克纯金的价格,也是当时1美元的价值。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特别提款权现在已经作为“一篮子”货币的计价单位。最初特别提款权是由15种货币组成,经过多年调整,目前以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四种货币综合成为一个“一篮子”计价单位。作为IMF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中国拥有的特别提款权配额为63. 692亿,是第8位份额最大的成员,而美国以371. 493亿特别提款权作为最大份额成员。《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规定,如果出现意外,航空公司须对每名搭客作出赔偿限额为10万SDR的赔偿。参见徐炯:“什么是‘特别提款权’”,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5月16日。——编者注)但有一次我在机场碰到了西南政法大学的一个毕业生,在西南航空公司做法律部长,刚从温州处理完空难事故回来,我问他这个问题,他说现在变了。国际上逐渐从这种强制的定额赔偿变成民事的赔偿了,十万个特别提款权不是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最低的。这可就是民法的问题了。比如说,一个名人坐飞机死了,就不能只赔十万个特别提款权了。要按照民事的赔偿,因为他的特殊身份,对他的赔偿费用就会很高。这就涉及到我们国家的问题了,农村人和城市人的赔偿标准要不要一样? 这个问题争论了很久,最高法院也拿出了一个意见。都一样对还是不一样对? 我说都不对。不一样是不对,城市人为什么赔这么多钱? 都一样就对? 那也不一定。农村可能有百万富翁,他收入也可能很高,城市可能还有没工作的呢,如果按照他的工作性质、他的收入来赔偿,那情况又不一样了。民事赔偿要看实际的损失,实际的损失是现在所造成的损失,而不是我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城市人平均收入是多少钱。民事赔偿标准的考虑显然和国家赔偿的标准,像航空事故、核污染这种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的侵权赔偿是个统一的标准,只讲客观责任,只要出现了这种情况就赔这么多钱,那就没必要在民法里面去研究这个问题。这种情况下,它完全是行政法的,完全是行政规章、国家赔偿。所以那时候搞《国家赔偿法》,我跟行政法学者也有一个争论:《国家赔偿法》究竟是民事赔偿,还是非民事赔偿? 我认为国家赔偿本质说来还是民事赔偿;但是我心中也有一句话,如果这样的赔偿百分之百都是按照统一的标准,百分之百的都是一个数字,或者说按某一个固定的东西,那么严格说来它的民法要素、民法因素会越来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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