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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话题我想谈一谈写作方法。
我所推崇的第一个方法是开创性的写作方法。对于后现代主义的思想体系,我始终是抱观望甚至怀疑的态度的。大家如果读过我在98年写的一篇名叫《法律的时代性》的文章就可以看出这一点。但是我对后现代主义处理知识的方法却是很欣赏的。学者西格隆·鲍曼教授在他的一本名叫《立法者与阐释者》的书中,在提到现代和后现代对立的时候,特别揭示了二者在知识表述上的巨大差异。现代型的知识分子往往喜欢扮演一个立法者的角色,而后现代的知识分子则不同,他们企图把自己转化为一个阐释者的角色。立法者,就是通过一种权威性的语言进行知识的建构活动,使自己拥有一种进行知识仲裁的权威,往往采用类似于“是什么”、“应该怎样”这样的表述。后现代的知识分子则通过解释性的话语来进行知识的阐述;这种叙述是非常有宽容性的,它会关注对手、同行的存在,会深入到相应的知识体系中去,换言之,不是通过压制或者权威性的表达,而是通过沟通,这就是戈尔曼所说的“深描”或者是哈贝马斯所说的“沟通理性”。我特别欣赏这种阐释性的方式。
前两天我在给学生讲课的时候还跟他们说,这几年我作为一名老师是很不称职的。一个好老师不光要读万卷书,要常备不懈,另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是要“让学”,就是让学生去学,要扫除学生面前的障碍而不能挡了他们的路,不能把自己打扮成一个权威性的话语者,打扮成一个知识的代言人。他应该跟学生共同在学术道路上漫步,一起来学习和分析资料,在这个过程中共同成长。现在本科这种以教材为纲的教学方式我觉得就是封闭的。
我欣赏这种阐释性的方式,就是尽量使用传统的语言,尊重其他传统的存在,尽量使知识的叙述变得委婉、有争辩性。我特别欣赏海德格尔的一句话:“艺术家犹如一条过道,他不是窒息作品,而是解放作品,使作品凸现出来,然后自己隐身其后。”我想这也适用于我们的研究。
第二个我所推崇的方法是基础性的写作。我采取的是一种退却的态度,对自己所定的创造目标是“0”,但是资料尽可能求新,对每一个问题都要尽自己的所能核查一下新的资料。比如,民法总论方面的“禁治产”制度,在梳理的时候我就尽可能的去查资料。大家如果去翻翻80年代以前的资料,就会知道德国和法国都有禁治产宣告制度。但如果抱着一种求新的态度去查资料的话就会发现,德国在90年已经彻底废除了禁治产宣告制度,而法国在70年代末就废除了这一制度。禁治产宣告制度相当于我国的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制度。这种做法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该公民的自由,尽管此时可能维护了第三人利益,但这种交易安全利益跟人的自由两者相比较,在现在的法国、德国学者看来,显然自由的价值更高,所以废除了禁治产制度。这种新的追求还是应该的。还有就是监护制度的亲属化问题,这也是新的改革。特别是对成年人的监护实现亲属化,改监护为保护,监护人不再是替代性的管理人,而是补充性的。假如说就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分别将其出卖;如果被监护人在作出这个处分行为的时候是清醒的,那么这两个行为都是有效的。
但是基础性写作不等于重复写作。我刚才讲到,要尽可能追求一种“深描”。资料是无限的,而我们占有的资料是有限的,因此就必须尽可能在有限的资料当中找出它们的合理联系,然后把那些占据联系要点的内容确定下来。要锻炼自己的学术能力,就要学会在有限中去挖掘。
第三个方法就是运用分析工具。梅夏英博士也是作分析法学的,对这个一定深有体会。我这几年也在学习分析方法。我知道现在大多数人可能都比较厌倦注释法学,原因可能是注释法学在研究对象上没有什么出奇之处,而运用的方法可能过于重复、朴素。但我个人觉得注释法学还是有出路的。我比较喜欢分析法学尤其是分析法学的这种态度。我觉得分析法学开辟了一条新路,就是用分析方法来整理和评价实在法,分析法学可以激活注释法学。我曾经有一个计划,想跟我们学校另外一位博士一起做一个系统整理分析法学的书,但这确实是需要花很多时间和工夫的,每一位分析法学家几乎就是一个复杂的分析工具箱。因此我现在所用的分析方法是很朴素的,我很清楚这一点。《民法总论》只能算是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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