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能力制度产生后,与权利能力制度共同构成统一的现代民法中的能力制度。两种能力制度以不同的身份为基础,服务于不同的目的。这种体制形成后,维持了很长的时间,目前面临挑战。从宏观来看,理性主义思潮越来越被非理性主义思潮取代;从微观来看,行为经济学已否定了经济主体“完全的理性”的假定,代之以“有限的理性”的假定,相应地,在政治制度设计上开出了不对称家长制(Asymmet ric paternal2ism) 的处方。其基本观点是立法者将愈加多地代替当事人决策,但条件是此等决策在给犯错误的人带来大的利益的同时对完全理性的人少带来或完全不带来损害。这种理论已与一些立法呼应,消费者保护法就是这样的立法,它不采用传统民法的理性人假定,承认民事主体受心理误区和情绪左右犯错误的极大可能,赋予他们反悔权。这一立法处置导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向成年人的延伸,由此引发了一场“从父亲到儿子”的运动。敏感的学者已意识到这些青萍之末之风的潜在影响,开始质疑行为能力制度的当代价值,试图在民法范围内激活已在某种意义上“逸出”民法的权利能力制度。凡此种种,都证明了理性主义的民法理论在当代遭遇的危机。以各种当代的思想和现实材料为依据建构符合时代精神的新民法理论,为民法学者的当务之急。 注释: [1] 汪子嵩,等. 希腊哲学史(第2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P410) [2] 王炳书. 实践理性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P63) [3]哲学大辞典[Z].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P823) [4] 谢大任. 拉丁语汉语词典[Z].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P464) [5]本文中所有I 的译文,都出自[古罗马]优士丁尼著:《法学阶梯》(第二版) ,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3 、497页等。 [6] 谢大任. 拉丁语汉语词典[Z].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P296) [7]法国著名罗马法学者Paul Girard 语。Voire Paul Frederic Gi2rard , Manuel elementaire de droit romain , Dalloz ,Paris , 2003 ,p. 217. [8][意]桑德罗•斯奇巴尼. 民法大全选译•人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P16) [9] See the Digest of J ustinian , edited by Mommsen and Alan Watson ,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 Philadelphia ,1985. Vol.I.(P125) [10] 丁玫. 罗马法契约责任[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128) [11]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 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P31) [12]两个共和国的区分是意大利著名的罗马法学家Feliciano Ser2rao 做出的。Cfr. Feliciano Serrao , Diritto privato ,economia e societa’nella storia di Roma (1) , Jovene ,Napoli ,1993 ,p. 103 ,p. 127. 第一共和国从公元前509 年到公元前264 年,第二共和国从公元前264 年到公元前27 年。第一共和国时期罗马社会的主要矛盾是贵族与平民的矛盾;第二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矛盾是奴隶主与奴隶的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