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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住宅权的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08-5-17 21:02:48
作者:孙宪忠 常鹏翱
来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预告登记的本质是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保障请求权人实现其目的。预告登记的实践意义在于:权利人所期待的未来发生的物权变动对自己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非要发生这种变动不可;而法律也认可这种变动对权利人的意义,并以法律予以保障。比如,无住房者购买预售的住房,因涉及住宅权这种基本人权,故在法律上承认买受人获得指定房屋的权利有特殊保护的必要。但是,因为购房者在与预售者订立合同后,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该项权利没有排他效力,所以购房者无法防止预售者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他人的情形发生,他只能在这种情形发生时以对方违约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法获得指定的房屋。但是,购房者如果将他的这一请求权纳入预告登记,因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故预售者一方任何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处分行为(移转房屋所有权、在房屋上设定抵押等)均为无效。这样,购房者将来肯定能够获得指定的房屋。由此可以看出,预告登记对解决预售住宅这样的敏感社会问题有着特殊的作用。由于在预售住房中常有撕毁合同的行为,而撕毁合同的一方常常是经济上的强者,相对人是急需住宅的弱者,故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符合法律关于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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