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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藏族牧民的生产生活世界中,作为不动产或作为财产的土地——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土地可能是很重要,因此被尊为他们的母亲或神灵)——的不重要进而导致了土地在牧民有关财富、有关权利义务的观念和概念系统世界中不重要。他们无需这样的概念;这正如对于终身生活热带雨林中的人们没有必要有一个“雪”的概念一样,也正如同我们今天普通人除了出于专业的需求无需“白垩纪”的概念一样。而另一方面,这也正如空气——尽管对人的生命至关重要——在我们目前的有关财富或权利义务的观念体系中却不重要一样。(注:事实上,这种状况也在改变,空气污染问题的提出表明空气的产权问题已经提出,尽管无法占有。但还是 证明了稀缺才会导致产权。)因此,就一个民族或一个群体甚或一个智力正常的人来说,如果他们没有某个概念,或没有我们认为很重要很关键因此似乎他应当有的概念,就并不是因为他们的智力上有问题,或是他们的文化世界不完整,不发达,而首先一定是在他们的生活世界中,这个概念没有必要存在(或者是有其他一些概念能够大致在功能上替代(注:例如,严格说来,中文世界中就没有英文世界中的brother这个概念,尽管有哥哥和弟弟的概念,并在功能 上完全可以替代brother这个概念。)),进而在一个与之相关的观念体系中不重要。
但是请注意,在我们的生活世界中,其实不动产也不仅是个概念或观念,它的存在其实需要一套法律制度运作来予以支撑和强化。正如福柯指出的,任何话语都是需要一套非话语机制来支撑才能得以运转的。如果仅仅是一个词,没有一套法律的建制(institutions)围绕这个词按照一定的规则运作,那么即使有这样一个词或类似的词,那么它也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在藏族牧人的观念世界中,有山和土地和草原的概念,这些“东西”也是不动的;他们也知道有的草原或土地更好,更有价值,例如某地水草丰茂,例如气候较好,他甚至希望占有——如果必要和可能的话。但是仅仅有这种个人的感悟或意欲还是不足以产生一个作为法律的不动产的概念。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不动产,必须首先要有一种社会的共识,在这个意义上也是一个具体的“社会契约”,即无论是这土地是个人或群体所有,大家都要自觉遵守与之相关的规则,才成为现实。这就是一种社会的建制。但是在一个地广人稀,信息交流极为困难,甚至几年才会遇到一位陌生人的地方,要形成这种建制几乎是不可能的,甚至是没有必要的。而且这还是一种非正式的建制(或者称习惯或社会规范),尽管实际上是最重要的建制。如果要这个概念能够稳定存在,并真正成为法律的建制,还需要其他的正式的制度支撑,包括土地的边界划分、丈量、登记、注册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社会文化建制,还可能需要成文法、立法机关、警察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发生纠纷时还需要的有组织的暴力机构、法庭、法官、强制执行机构、争端解决机构,甚至监狱以及这些建制机构和人员的有规则的活动。只有有了这一系列建制,“不动产”这几个字或这一串声音,才能成为法律上有意义的概念。
因此,尽管只是一个法律的概念,但如果它要真正有意义的植入和存在于一个陌生于它的社会,就不仅仅是发出一个声音,引进一个词,形成一个概念,而是要引入一种生产方式,要引入与这个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观念文化和制度(即马克思所说的上层建筑)。
三
因此就可以看出,过去十多年来中国法学界有关法律移植的讨论注定了有一种被遮蔽的深刻和浅薄。
被遮蔽的深刻之处在于,法律移植的讨论其实是关于中国社会应当如何发展的一个讨论,是关于中国社会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方式和治理方式的讨论,而不是仅仅关于法律本身。所有的参与法律移植之讨论的人,其实都分享了一个未言明的前提,即中国社会必须变革,中国必须是也已经是世界的一部分了。在这个前提下,才可能讨论法律应当且必须变革,必须现代化,必须满足和适应当代中国的需求。如果从这个意义上看,所有的讨论者的追求都是相同的,尽管他们的言辞和表达可能不同,甚至对法律移植能否成功的判断也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