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术沙龙第六期综述 《物权法》解读之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问题
特邀嘉宾:刘保玉 教 授 秦 伟 副教授 主题发言人:刘 艳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满洪杰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复旦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钟淑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山东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刘晓蕾 山东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主持人 :韩笑晨 山东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时 间:2008年3月28日(星期五)晚19:00 地 点:山东大学法学院113教室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欢迎大家来到我们民商法沙龙第六期。本期沙龙的主题是:物权法解读之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问题。首先介绍一下今天做客我们沙龙的两位嘉宾老师,刘保玉老师和秦伟老师。掌声欢迎两位老师。(掌声) 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是物权法的主要作用之一,物权法条文所涉及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物业纠纷等许多问题,其实质无不涉及产权关系的明确,权利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不论是我们之前讨论过的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是我们本期的焦点——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其实都是与我们的个人权益尤其是经济利益有着密切联系的,这也是物权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物权法的许多条款都带有鲜明的时代印记,以往城市房屋基本上分为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和私房三种,前两种房屋的产权归房管部门和单位所有。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都归产权单位所有和管理。而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住房商品化的形成,房屋产权结构也悄然发生了变化。地产开发商向国家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在这块土地上开发住宅,并按照有关规定建造了若干公共配套设施,之后开发商便把住宅出售给业主,此时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该住宅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究竟该归谁所有呢?物权法颁布之前,这个问题就已经引起了许多纠纷,从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到物权法实施之后,这个问题的规定也始终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也是我们今天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所在。这一争议主要是围绕着物权法的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展开的。其中第74条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又是争议的焦点。正是由于对这一章许多条款的理解尚存在分歧,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尤其是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至今在学界及司法界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今天,我们也不妨围绕着对这一章的解读,共同探讨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究竟应该如何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