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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两个司法解释(草案)理论研讨会”讨论综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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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8-16 10:47:14 |
作者:朱巍 |
来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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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4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办,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了“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两个司法解释(草案)理论研讨会”。出席会议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王轶教授、高圣平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陈华彬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杨永清法官、辛正郁法官、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颜雪明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企业改制研究所主任钱卫清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地产研究所主任李晓斌律师等。会议由杨立新教授主持,与会学者对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并征求意见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区分所有权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纠纷解释》)各抒己见,会议气氛热烈活泼。 本次讨论会秉承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最高人民法院民庭联合研讨司法解释草案的一贯传统:理论结合实践,法官与学者对话。由于参加会议的学者、法官和律师都是功底深厚、经验丰富的法学理论家和资深法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既有深厚的理论修养,又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因此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很全面,很具体,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问题提出的司法对策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意义。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价值的研讨会。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做了总结发言。他说,本次理论研讨会的讨论富有成果,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将对两个司法解释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表达出来,以供最高司法机关在通过这两个司法解释时参考。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官与学者联合进行理论研讨的方式是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一贯传统,以前出台的很多民法司法解释也都是由学者专家和实务界一起讨论草案,提出具体意见,是司法解释更符合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搞民法理论研究的学者一定要结合司法实践,同样,搞民法实践的法官、律师和法务工作者也一定要提高理论水平,使司法工作接受理论指导。他希望这样的优良传统继续保持下去,使我国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实践有更快的进步。 现将这次研讨会的主要内容做如下纪要。 一、两个司法解释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五大亮点 与会人员对这两个司法解释草案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是两个比较成熟的征求意见稿,可见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广泛听取了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在起草过程当中体现着鲜明的主导思想:更好的维护业主民事权利,并且注意平衡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会议认为,这两个解释草案有以下五大亮点: 第一,司法解释草案对事实业主在法律上给予认同。事实业主在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就是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买房人。如果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买卖房屋没有登记就不具有业主资格的话,就很难保护好事实业主的长远利益。因此,《区分所有权解释》草案第1条在介绍业主概念之时规定:“依法取得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者虽未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依法占有使用该专有部分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业主”,这就扩展了业主概念的内涵,将事实业主也概括在业主的范畴之中,是一个非常好的做法,是值得称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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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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