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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立法技术若干缺陷的分析与完善
发布时间:2008-9-5 0:27:48
作者:李建华、彭诚信、 杨代雄
来自:新法学网

      其第149 条没有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时使用权人是否应当再缴纳使用费以及不缴纳应当如何处理, 将来面临这样的问题不好处理。此外,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 地上建筑物没有约定者归属于谁也没有明确规定,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时, 地上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我们期待着对上述问题的重视, 并期望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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