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 传说中的不死鸟
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的成就与不足
略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银监会叫停融资性信托担保
国情、经济规律和现行土地制
鹊巢空置鸠占无理 占房者被
管线密布房屋变盘丝洞 业主
商品房预订协议无效 开发商
从所有权到物权
论“一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
论林权的法律构造 
审计土地出让金:或揭地方问
房企难回笼资金 负资产或将
台湾之鉴:NGO、简易屋与新
楼盘渗漏“诊断”报告
做低房价以逃税 买方诉求双
出典人典当房屋逾期不履责被
从一起借款抵押合同纠纷看房
《物权法》与农民权益的保护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房地产市场三大问题凸显 中
武汉楼市价格战升级 一郊区
全国首个住房保障条例拟取消
 
 
首页>理论探索>物权法专题>正文
物权行为: 传说中的不死鸟
——《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08-7-4 13:05:37
作者:葛云松
来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物权行为理论就像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并非它的终点,而是涅磐的起点。烈火中腾飞起来的凤凰,一定会更美。
 
 
 
  注释:
  [1] 如梁慧星教授认为,中国的《物权法》“完全自主地建立了自己的物权变动理论,这就是‘债权合意+登记生效’的折衷主义模式”,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资料来源: http: / /www. iolaw. org. cn / showarticle.asp? id = 2131,访问日期为2007年10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编辑的具有官方色彩的“释义”书中,虽然并未明确列举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理论并阐明物权法所采的观点,但是其阐述明显表明其采纳的是折衷主义的模式。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0 - 53页。
 
  [2] 葛云松:《物权行为理论研究》,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
 
  [3] 如梁慧星教授、陈华彬教授在其合著的教材中,将物权变动的原因列举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先占、添附等) 、公法原因,而对“法律行为”并无定义,只是采取了举例的方式:“如合同与单独行为”,进而在具体行文的时候,实际上将这里的“合同”理解为债权合同。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以下。王利明教授区分了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对前者没有定义,只是直接说这种物权变动“必须要通过合意加公示来完成”,而其中的“合意”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债权的设定以及所有权的移转”达成的合意,可见,其观点与梁慧星、陈华彬类似。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王轶教授则基本不谈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是将其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主张直接限定为“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而将“合同行为”解释为债权合同。参见王轶:《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3年第2期。崔建远教授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分析中,也没有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定义,而主要以基于债权合同(他并认为其中包含了物权变动的意思,只是不构成独立的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论述对象。参见崔建远:《无权处分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崔建远:《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崔建远:《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
 
  [4]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王轶:《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3年第2期。
 
  [5] 崔建远:《无权处分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严格言之,此类学说不宜名之为“债权形式主义”,因为合意的内容不仅仅是债权合意,而是包含了物权合意的混合体,这显然与一般对债权行为的定义不同。
 
  [6] 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页以下;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谢怀 、程啸:《物权行为理论辨析》,载《法学研究》2002 年第4 期; 张谷:《合同概念重述———以民法通则第85条为中心》,资料来源: http: / / article. chinalawinfo. com / article /user/ article_disp lay. asp?Article ID =26552,访问日期为2007年10月15日。
 
  [7] 在很长的时间内,笔者相信这些学者可能忽略了这些问题的存在,而认为物权行为理论也仅仅处理这些问题。而赞同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也极少触及这些问题,只是在“基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变动”(主要就是买卖合同之下的物权变动)这个“主战场”上和债权形式主义“捉对厮杀”。其实,笔者绝非国内第一个明确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就公开发表的论著看,谢怀 先生和程啸博士在2002年就指出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可能有多种,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既有债权行为也有物权行为,也可能只有债权行为而没有物权行为,还可能只有物权行为而没有债权行为。谢怀 、程啸:《物权行为理论辨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本新闻共16页,当前在第14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版权声明:本站为非盈利型网站,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或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取得联系。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黄伟
点击次数:
 
 
Copyright©2006 -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汇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07005006号
论坛地址:中国上海市武夷路418弄1号武定大厦6E  邮编(P.C):200050
电话(Tel):8621-62404501  传真(Fax):8621-6240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