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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国家征收补偿
发布时间:2008-7-20 9:34:05
作者:王利明
来自:中国私法网

      一、物权法中征收制度的特点

 

      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或者对集体或私人财产权施加某种限制。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利用公共权力对集体或私人财产进行干预,甚至将其强制性地移转给国家。除国家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 享有公共权力,因而也不享有征收权。另一方面,征收的对象是集体或私有财产。被征收财产的范围,除物权法上规定的动产、不动产之外,还包括物权法没有规定的其他财产。从世界各国法律规定来看,即使是在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非常全面和完备的国家,也认为私有财产权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利。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 要,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所以,征收制度是各国法律普遍认可的制度。各国法律都规定基于法律规定、正当程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征用。鉴于征收是对个人财产权的重大限制,征收行为的实施对个人财产利益关系巨大,其将导致个人财产权被限制,甚至剥夺。所以,为了强化对个人财产权 的保护,各国法律大多是在宪法和物权法中对征收制度作出规定的。

 

      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物权法依据宪法,通过三个条文对征收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 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 偿”。我国物权法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不仅落实和完善了宪法的规定,而且建立了有关征收制度的基本规则。物权法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物权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征收的条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必须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对象必须合法、征收后应依法给予补偿。

 

      (二)物权法明确了征收制度适用的范围。物权法有关征收制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适用于用益物权。但物权法所规定的征收,只限于将集体或私人所有权移转为国家所有的情况,并不包含限制集体或私人所有权的处分权限这一含义。在实践中,如果仅仅只是对所有权作出 限制,就不能构成征收。正是因为征收导致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所以其为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之一。国家不必要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即可取得所有权,且可以令原物的其他负担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说,征收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三)物权法对征收后的补偿规则作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一般认为,现代财产权宪法保障规范体系中的三层结构,即宣告财产权不可侵犯条款、对财产权的限制条款、对财产权征收征用后的补偿条款。这三方面内容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在征收制度中,建立完善的补偿制度尤为重要。我国物权法不仅规 定了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而且规定了单位个人的住宅及其它不动产的补偿,这些关于补偿的规定都比较详细。

 

      (四)物权法严格区别了征收、征用的概念。在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中,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征收制度,还规定了征用制度。所谓征用,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物权法第43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尽管征收和征用在内涵上有一定关联,但物权法区分了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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