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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抵押权人的优先权
对于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权优先受偿。
4) 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最高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5) 承租人的优先权
目前,实践中有些在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即对外出租,对于收购此类在建工程中需要注意项目上存在的租赁关系。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判例,对于该类在建工程的租赁关系,法院认定有效。在租赁关系有效的前提下,如在建工程项目整体转让,承租人就其承租的单元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司法实践认为,租赁合同未经备案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买受人。
6) 政府规费优先权
对于在建工程上欠付的土地出让金、税费以及其他费用,虽无法律上的明确优先权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优于其他权利。
十三、通过受让项目公司股权持有房地产开发权的有效空间及其法律限制
(一)受让项目公司的前提
【中汇理解】
通过受让项目公司股权持有房地产开发权,与目标公司的前期审查基本相同,表现为:
1) 项目公司是否合法拥有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权;有无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取得产权证,获得相应的权利证书;
2) 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转让条件;
3) 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如涉及国有资产的要经国资部门审批、涉及外商投资的要经外资委审批、涉及股权质押的要经质押人同意);
4) 项目公司或有债务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二)受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法律限制
【中汇理解】
参股形式也存在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的限制,包括在土地出让程序中及交易流程中的限制,主要有:
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开发投资总额25%的限制。
2) 项目公司土地出让合同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
3) 涉及国有资产时的法律限制:转让价格评估、联合产权交易所交割。
4) 涉及外商投资时的法律限制:转让价格评估、外资委审批通过。
5) 项目公司有多个股东时的法律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排除。
6) 项目公司已有银行贷款时的法律限制:贷款合同中对于项目公司转股的披露与通知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与股东要提前通知银行,有时需要银行批准),如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可能造成贷款被提前收回的法律后果。
7) 项目公司隶属于上市公司时的法律限制
十四、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风险预测与规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