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于是,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常常把吊销营业执照看作是对企业不接受年检而实施监督管理的最常用的手段。但是,对于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却由于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理论界以及实践中存在着较多的争议。
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也是将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来实施的。我们知道公司的存续期间是自出生(设立)到死亡(终止),标志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即从“开业登记”为始,到“注销登记”为止。那么,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会导致法人资格消灭呢?关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企业主体资格即告消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2002年5月8日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更加明确地表达了上述观点:“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和第2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 并且,在这个答复中给出这样理由:“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10号令发布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通过工商总局的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工商部门虽然承认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并未改变其一贯坚持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主体资格即告终止的立场。
第二种观点认为,吊销营业执照仅仅导致企业的解散。理由为吊销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作出的,因此,它属于行政解散企业的一种方式。凡因吊销营业执照被宣告解散的企业,其企业主体资格并不随之消灭,解散后的企业直至其注销登记前,仍应该有一个进行清算的过程,清算完毕经登记主管机关注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才告终止或消灭。如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中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上述两种观点虽然不同,但我们似乎可以在如下层面找到两者共存的依据:前一种观点揭示的是营业执照在公法上的意义,即营业执照是国家公权力对市场主体的认可,对不具有资格的市场主体强制淘汰出市场。后一种观点揭示的是营业执照在私法上的意义,使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从而可以解决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但是,第一种观点忽视了吊销营业执照在私法上的后果,不能解决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由谁对企业的民事责任负责的问题。后一种观点在理论上并没有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营业执照在企业法人人格中的独特地位,因为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而营业执照的吊销否定了其从事营利活动的资格与能力,使其丧失了主要的权利,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法人人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