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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07-1-11 14:32:41
作者:中汇律师事务所 徐微律师
来自:本站原创

      理论上的争议、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不同解释,导致实际工作中的诸多矛盾和难题。比如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事情,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却仍然在进行经营活动。虽然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但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却只是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应由登记机关负责公告,并没有类似《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收缴执照或者公章的规定。实践中,由于没有进行年检等原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较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是一个庞大的数量,工商部门事实上很难做到一一收缴执照和公章,因此,许多企业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然凭着未被收缴的执照与公章从事经营活动,大量在工商部门看来本应随营业执照吊销而消亡的企业,实际却并未当然地终止。

      对于目前出现的法律漏洞,很多企业就将不进行年检而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看作是逃避债务的手段,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营业执照早已被吊销而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或者以法人资格已经终止为由拒绝承担相关责任,造成了很多不应有的困扰。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聘请专业人员将对方有无相关情况调查清楚。

      如果出现了以上问题,在司法实践的程序方面,一般认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另外,还有三种形式可以选择:1、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组织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以企业清算组为被告进行起诉;2、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负责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3、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能组织而不组织清算的,或者因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债权人可以单独以该法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法院一般会按以下方式处理: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其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实体上,它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2、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不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则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3、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开办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业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企业开办、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的批复》、法复(1994)4号文第二、第三条和国务院国发(1990)68号《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四、五条规定,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4、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但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筹集注册资金,挂靠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只要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相符,筹集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设立的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对上述登记设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应由工商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视情节予以处罚。?另外,如非上所述,因此产生两种法律后果:A. 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相符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应当在该企业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B. 该企业未投入资金,或投资未达到规定数额,或不具备法人设立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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