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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公司法》中引进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明确如果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则需要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却并没有进行清算,对公司财产是否可以清偿债务不得而知,债务人要求股东直接承担责任的梦想还是一场空。如果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有以原有的营业场所、董事会、从业人员等设立另一公司,且经营目的也完全相同的行为,我们可以说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主观目的,否则,如何证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还存在一些困难。所以在今后的立法中,对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情况应当予以明确,如果遇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由于企业法人的股东违反了“依法清算”这一法定义务,给债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应当要求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陶建军、叶源源《营业执照被吊销债权人利益怎么保护》引自《检察日报》http://www.jcrb.com/n1/jcrb840/ca3999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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