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是一种存在并作用于公共领域的权力。相对存在并作用于私人领域的私权力,公权力它代表和反映的是在一定公共领域范围内、以人类一定的共同体组织的名义行使的一种决定、控制、规范、制约某种行为的能力或力量。因公共领域范围的大小,公权力在某种意义上又可划分为社会(社团)公权力、政府公权力(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与国际公权力。这三种公权力之间,随着阶级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则从相互对立、相互抗衡发展到相互共存、相互制约。
而社保基金案的发生,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现行政府公权力的运作机制中所存在的重大缺陷。作为一个高速发展的特大型城市,上海在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无疑是令世人瞩目的。无论从城市发展的速度、行政管理的水平,还是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在诸多方面都走在全国的前列。然而正是这种成绩与辉煌,掩盖了现行公权力运行机制下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在上海这样一个高速、有效且工作实绩显赫的政府机构中,发生这样的挪用社保基金的案件,无疑对我国现行政府公权力运行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提出了有力的质疑,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政府公权力的运行机制,从而予以优化和完善。
从社保基金案引发的思考出发,本文着重讨论政府公权力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在我国,政府公权力滥用的表现集中体现在两大方面:
一是政府公权力的执掌者运用行使政府公权力的便利,为其个人或所在的公权力行使团体(亦可称之为权力集团)牟取明显高出于一般社会公众所能享受到的社会利益。这方面的典型表现如:
⑴政府机关办公用地及建房面积的审批,缺乏定量标准,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明显浪费和享受的极度不平衡。
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不论是沿海经济发达城市还是内地贫困地区,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往往都成为这一地区的标志性建筑,高规格、大面积、超豪华的庭院绿地与内部装饰为各地政府争相效仿,并成为一届政府引为自豪的政绩显示。虽然这类建房用地都经过规划审批,从现有程序上说无可厚非,但行使审批权的恰恰又都是该级政府下属的主管部门,除了财力上的审核外(政府办公用房的建设本身无土地成本支出),规划审批在用地规模、建造规格等实质性方面又缺乏限制标准,使得一小部分权力集团几倍甚至几十倍于一般社会公众享受着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诸多社会公共资源。
⑵权力集团成员物质化的社会福利待遇泛滥,缺乏必要的审核机制,与社会发展水平难以保持同比例的增长水平。
物质化的社会福利待遇既包括其劳动者在职时所能享受到的薪资标准和各种津贴,也包括其退休后所能享受的社会保险。然随着反腐倡廉的深入,“高薪养廉”低调但实质性的影响和改变了权力集团的分配体制。除了前期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使得权力集团成员在此方面享受着与一般社会公众基本一致的待遇之外,其余无论是在薪资的调整幅度、还是各类津贴的发放名目上,前所未有的拉大了权力集团成员与一般社会公众的待遇差距,并出现了明显的背离趋势。最为典型且最为普遍的不合理现象是在养老保险费发放上的三种计算标准,导致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与一般企业的退休人员在工龄相同情况下所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出现大约2.5: 1.8: 1的比例差距。个别地方在筹办国际会议等大型活动过程中,权力集团成员区区几天的津贴可高达万元之上,几乎达到一般企业职工半年多的薪资收入;实行公车配置改革制度的权利集团与国企主要成员,在按其职级已经领取相应级别工资和一次性购车补贴后,每月领取的车辆补贴费几倍于政府公布的社会最低工资标准,明显高出其维持车辆运行的必要开支额度。这些名目繁多的执勤津贴、车辆补贴、健身补贴、旅游补贴等的发放,完全由得益者自行订立发放规则,薪资之外的物质化待遇愈发泛滥,且均排除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