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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政府公权力的执掌者在运用政府公权力时人为的设置游戏规则,以保证其背后的利益团体优先于其他竞争对手稳获经济利益。这方面的典型表现如:
⑴“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设置专一地块的土地招投标或竞拍条件,变形式上的“公开招投标”为实质上的“定向招投标”。
房地产业的兴起带动了整个一轮中国经济的飞跃发展,土地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使其前所未有的成为社会最为紧缺的资源之一。中国的土地出让方式从行政审批、协议取得到以拍卖、招投标方式出让,公开透明的演变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但该部分公权力的执掌者为了保证其背后的利益团体能顺利竞标,人为的对专一地块的竞标对象规定了特定条件的限制,竟然出现了类似要求竞标对象须有“世界五百强”背景的苛刻条件,恶意抬高“入市门槛”,其目的就是要将其暗中帮助的利益集团的竞争对手排斥在外。
⑵为追求政绩不顾诚信,利用企业经营的紧迫需求而强加其不应承受的额外负担,最终导致社会公众来分担该部分不合理的经营成本。
在城市拆迁建设的过程中,承担相邻地块的拆迁及临时建绿往往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中标之际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建设批准证书的附带条件,而临时绿地的设立既改观了市容,又增添了政绩,但无形中增加了该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成本。而这些企业为了维持目标利润率,最佳的办法就是向所开发的商品房买受人转嫁“危机”,将这部分开发成本交由社会公众承受。更为恶劣的现象是有些政府在临时绿地建成不久(以城市建设为由拆迁可明显压低动拆迁成本)就将土地出让给其他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明显侵害了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造成政府公权力运作机制上述滥用现象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两大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公权力的执掌者特别是政府行政首长和部门负责人明显缺乏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同时更缺乏严格的自律精神;另一方面则在于政府公权力的运行缺乏纵横交错、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尤其缺乏程序制度的保障与落实。
客观的说,在监督体制不够健全、完善的状态下,政府公权力执掌者个人的党性修养、道德品行以及自律精神的高低程度,对政府公权力能否正常、高效的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如果寄希望于依靠政府公权力执掌者的个人素质来保证权力的良性运行,则本身就说明了我们的运行机制所存在的根本性要害问题。然而从我国现行监督体制看,虽已存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即公权力集团内部监督)、社团监督等多层次的监督体系,但公权力滥权现象依然屡禁不绝,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始终缺乏程序制度的约束,政府公权力执掌者个人好恶及为所欲为意识支配下的滥权,在现有的运行机制中缺乏程序上的限制与制约,这必然导致类似社保基金违规使用的滥权现象发生。因此,建立和完善程序制度,限制政府公权力的滥用应成为恢复政府威信的当务之急。针对本文所列举的政府公权力滥用的几种表现,本人认为,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对政府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程序制度:
首先,政府公权力集团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占有与享受必须有除财力负担之外的量化标准。必须严格限制政府机关利用公权力优先或强占用社会公共资源。如政府办公大楼的建造,在土地占有比例、人均办公用房面积及装修配置等方面,必须制定具体的标准,且该标准不仅应与所辖行政区域的总体发展水平相适应,且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占有水平,尤其不能超过所辖行政区域社会公共福利机构(诸如政府投资建立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园、社区活动中心等)的建造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