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权力集团成员社会福利待遇的发放标准必须严格纳入各级人大的具体审核范围。政府权力集团成员的薪资待遇支出虽然每年都作为财政预算内容之一需通过人大的审查,但愈来愈多的物质化津贴,更多的以非薪资的名义列入政府财政支出范围,因此人大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监控,严格限制权力集团成员所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必须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吻合,与地区社会公众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比例,以避免社会分配的两极分化。
第三,面对商业机遇的市场分配,政府应制定统一的竞争门槛,严禁“因地制宜”的设置、变通所谓的游戏规则。类似于土地出让、政府工程发包等商业利润稳定、且由政府公权力调控配与的招投标活动,应严格禁止以单个项目议定竞标者身份条件的现象存在,而应在行政辖区范围内制定统一的、多层次的、可反复适用的竞标条件。以土地出让招标活动为例,应以土地出让面积或建筑开发量为标准规定竞标者的身份条件(如可设置以每10亩土地或10万平方米开发量为一个等级,要求竞标者具备相应的资质),从而防止公权力执掌者人为的改变游戏规则,从而保证社会公众享有商业经营的机会均等。
第四,城市建设应严格纳入政府财政支出范畴,严禁摊派、搭配政府成本等滥权行为,设置有效的救济途径以防止这种不合理成本再次向社会公众转嫁。类似于土地开发中的行政搭配,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审核、申诉制度。对城市建设项目的考核,应从仅在完成后的数量、质量考核向前后两段延伸,即建造前有预算审核,明确并落实资金渠道,建成后严格成本审计和性价比考核,并以性价比的高低作为政绩考量的重要指标,防止企业为政府“买单”、社会公众为企业“买单”的恶性循环发生;同时应设置畅通的救济渠道(包括司法救济途径)保证企业在面临行政摊派时可依法维权,并保证免受政府公权力的报复与变相打压。
社保基金违规使用给我们的启示应该是深刻的,寄希望于程序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无疑是确保政府公权力良性运行的有效途径。期待着公权力执掌者更多的受制于程序制度的约束而摒弃个人独断专横下的滥权,真正的创制社会主义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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